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法【2011】37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图书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法人)负责制。为保证理事会规范有效地行使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职责,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图书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图书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图书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对新城区文化体育广电局(以下简称文体广电局)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图书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图书馆形成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文体广电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副理事长4名(其中文体广电局委派1名,社会人士3名);秘书长1名,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理事会设理事11名,主要包括:社会代表8名,读者代表1名,馆内代表1名,由馆内征求各界意见,推荐或聘请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决定图书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决定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查图书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图书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议题;
(三)决定需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四)签署和批准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图书馆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执行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若需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征求全体理事意见,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图书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理事会。
新城区图书馆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