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城区图书馆借阅服务规则
新城区图书馆秉承“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办馆宗旨,以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理念,为社会大众提供文献借阅、信息咨询、展览交流、文化休闲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公益性文化信息服务。
一、读者持“新城区图书馆读者证”可在本馆所有外借、阅览服务窗口使用,同时适用于包括呼和浩特市图书馆、回民区图书馆、赛罕区图书馆、玉泉区图书馆、托克托县图书馆、清水河县图书馆、土左旗图书馆、武川县图书馆、和林格尔县图书馆在内的“呼和浩特市公共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
二、办理读者证需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读者,持本人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薄),选择相应的外借服务需交纳不同额度押金(50元押金可借1册、100元押金可借2册、200元押金可借4册,),电子阅览室读者不需要缴纳押金(仅供上机使用),填写读者登记表,即可办理。退还读者证凭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读者证。
三、可外借文献不包括参考工具书、地方文献、古籍、报纸期刊、保存本。
四、图书借期30天,到期后可持读者证办理两次续借手续,续借30天,逾期每册每天须缴滞纳金0.1元或参加志愿服务2-10小时。
五、图书办理外借手续前,请读者核对并查看图书有无破损、缺页、涂污;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
六、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书库,如发现此类行为,将收回原书,取消读者证持证资格一年。
七、请爱护图书,如有在图书上折页、勾画、圈点、撕割、水浸、损坏图书加工标识等行为,视损坏情况赔偿;污损严重、无法修补的,按遗失处理。
遗失:1990年前(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1991年——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2000年后(含2000年)出版的图书,可赔偿原书、或按定价的3倍赔偿。
成套或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累计遗失图书5册以上,将取消读者证持证资格一年。
八、请将私人物品(背包、手提袋等)存入存包柜,不得将食品、饮料、私人书刊等物品带入书库;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本馆概不负责。
九、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乱扔纸屑杂物;入室后,请将移动电话调整到静音状态,拨听电话请到室外;不得携带宠物进入馆内。
十、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馆内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