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首府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图书馆的自身建设,提升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呼和浩特市内公共、高校、科研系统图书馆间的优势互补,结合呼和浩特市建设和全市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由呼和浩特市公共、高校、科研系统图书馆共同成立呼和浩特图书馆联盟。为规范联盟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呼和浩特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Huhhot Library Comsortium (简称HLC)。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统筹、协调首府地区高等院校、公共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发挥图书馆的文化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首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文明首付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首府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为:通过“呼和浩特图书馆联盟”的项目建设,达到呼和浩特地区图书馆的全面合作,逐步实现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一体化与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 联盟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联盟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系统一体化工作,开展计算机文献书目数据联合编目及共建共享;
(二)积极开展成员馆间的计算机流通借阅与馆际互借服务,实现全市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共享,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通借通还。
(三)加强图书馆地方文献建设,开展地方文献资源联合征集及全市图书馆地方文献联合目录的编制工作,联合开展地方特色数据库建设。
(四)积极推动图书馆联合参考咨询工作,搭建全市图书馆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联合开展决策咨询服务、课题跟踪服务、专题文献资料编辑推送服务。
(五)组织开展面向基层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知识技能联合培训工作,开展全市图书馆调研与业务辅导工作。
(六)联合开展以培养阅读习惯、传授阅读方法、促进大众阅读为目的的阅读推广活动。组织推进面向图书馆的讲座、展览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讲座、展览工作的平稳开展。
(七)积极促进面向全市的图书馆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开展数字文献资源利用宣传推广服务,推动全市数字图书馆建设健康发展。
(八)建立流动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实行“一卡通”借阅服务,通借通还,资源共享;
(九)建立基于联盟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加工中心,扩大资源共享服务范围,集中技术力量、管理人才和优势设备进行数字化生产,实现馆藏数字化加工的共享服务;
(十)建立全市图书馆联盟网站和软硬件平台支撑环境,供联盟各成员单位独立建立、管理、发布讲座及展览信息。
(十一)在联盟内联合开展图书馆联盟项目研究,联合申报课题,对联盟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制订图书馆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盟理事会,联盟起步阶段暂时由呼和浩特市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兼任,条件成熟后通过选举产生。凡有关联盟建设的重大问题,均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盟理事会大会。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由自愿参加联盟的各图书馆馆长兼任。
第八条 联盟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理事若干人,并设秘书长1人(由理事长单位人员兼)。每届任期三年,由联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成员随时增补。
第九条 联盟下设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成立不同功能的工作小组。
第十条 联盟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和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第四章 成员单位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域内并愿意遵守图书馆联盟章程的图书馆均可申请成为其成员。本联盟实行成员单位入联、退联自愿的原则。申请进入联盟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签订联盟协议,即成为正式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自愿退出本联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1. 参与联盟的建设;
2. 享用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3. 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和研讨会;
4. 对联盟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5. 有权及时获得联盟公布的标准和规范;
6.享有就联盟事务提出议案的权利;
7.享有对联盟决议的表决权。
8.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2.执行联盟决议;
3.参加联盟活动;
4.遵守联盟理事会或专业小组的工作任务安排;
5.有义务派出人员参加联盟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五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